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抖麗"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空氣芳香劑;洗衣粉;沐浴露"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1879720號"抖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渠道等方面差異明顯,不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有一定區別,因而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如予并存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另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7829005號"抖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梳洗用制劑;洗衣劑;地板蠟"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含義及整體外觀有明顯區別,因而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摹仿、抄襲、搶注其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證據不足。
上一個案例:關于"抖酷"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下一個案例:關于"抖藝"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